農地改課田賦 月底前申請
農地改課田賦 月底前申請099/07/26
【聯合新聞網】
政府為照顧農民,以落實扶植農業之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核課之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仍可申請改課田賦。
稅務局表示,如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欲課徵田賦者,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請於每年7月1日至7 月31日向土地所轄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原經核准徵收田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嗣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移轉,欲繼續課徵田賦,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上開規定,向土地所轄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另稅務局也提醒民眾,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 年6月23日發布修正後「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自民國100年起申請日期修正為每年5月1日至31日。
稅務局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若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係位於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不能建築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1.原核准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因產權發生異動,新所有權人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者。
2.原課徵地價稅而現已改作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3.因不明瞭法令規定,尚未申請者。
4.其他符合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規定而現課地價稅者,因此供作合法農舍的農地是不須課徵地價稅的,但須課徵房屋稅喔!
【聯合新聞網】
政府為照顧農民,以落實扶植農業之政策,對於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土地,其應核課之田賦,已自民國76年起停徵,對於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仍可申請改課田賦。
稅務局表示,如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欲課徵田賦者,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請於每年7月1日至7 月31日向土地所轄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原經核准徵收田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嗣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移轉,欲繼續課徵田賦,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上開規定,向土地所轄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另稅務局也提醒民眾,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 年6月23日發布修正後「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自民國100年起申請日期修正為每年5月1日至31日。
稅務局指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若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係位於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不能建築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1.原核准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因產權發生異動,新所有權人取得符合申請條件之土地者。
2.原課徵地價稅而現已改作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3.因不明瞭法令規定,尚未申請者。
4.其他符合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規定而現課地價稅者,因此供作合法農舍的農地是不須課徵地價稅的,但須課徵房屋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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