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受災 8稅負可減免

豪雨受災 8稅負可減免099/07/29
【台灣新生報】

  連日豪雨不斷,一旦因雨成災,受災民眾或企業可在災後卅天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將可減免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八項稅負。

  莫拉克颱風去年侵襲成災,財政部當時公布符合受災條件的納稅人或企業可以獲得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等八種稅捐。其中和民眾最有關的是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卅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三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都可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卅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受災廠商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如果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一五一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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