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合作經營停車場 租金底價標準 取消

國有地合作經營停車場 租金底價標準 取消
098/08/18
【工商時報/王信人】   國產局提供國有土地,和地方政府合作經營停車場,但招標不易,國產局昨天宣布,8月份開始取消租金底價的標準,改由地方政府自訂,以活絡招標案。   國產局表示,修正公開招標租金底價標準規定,改由合作的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斟酌個案情況自訂合理底價,大幅提高彈性,有助推動成效。   國產局自從92年6月13日訂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暨分處利用國有土地與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合作闢建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工作計畫」之後,就開始和地方政府機關、機構,合作闢建經營臨時停車場。   累計到97年底止,國產局已和11個合作對象辦理19處、88筆、面積5.67公頃的國有土地合作經營停車場,收取營運收入2,405萬元。   國產局原本規定租金底價標準為,「土地公告地價總值4%」和「闢場完工費用」的二者合計之總額。   但最近國產局陸續接到台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台北縣板橋市公所,及台中縣沙鹿鎮公所的反應,因為租金底價太高,招標案一再流標。   國產局昨天表示,為達成過渡時期短期有效利用的計畫目標,在7月31日呈報財政部核定,刪除原公開招標租金底價標準的規定,改由合作對象自行視當地停車需求、收費狀況及完成停車場施設所需成本等因素訂定合理底價,由公開招標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以達合理租金。   預期未來將可提高地方政府合作經營停車場之意願,增加提供國有土地合作闢建停車場機會,達成國有土地活化利用、都市景觀改善及民眾停車便利之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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