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問答》積欠地租 得撤銷其地上權

《房市問答》積欠地租 得撤銷其地上權
098/08/01
【時報】   中壢陳先生問:我有一筆土地出租給張姓友人,他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但未依約繳交地租,每次催收皆避不見面也不理,積欠已達兩年之久,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答:陳先生可以依民法規定行使地上權撤銷,因張先生所積欠地租已達兩年,依民法第836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如果陳先生要主張撤銷地上權,又依民法第83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要先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因其積欠二年地租未繳,已達民法所規定得撤銷地上權之規定,故要撤銷地上權。   資料來源: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新年新制 綜所稅率調降約250萬戶受惠

桃縣有地2處標脫 進帳7億餘元

中山 內湖 三峽 淡水 新成屋4大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