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修正國有地 可設地上權開發 政院周四將過關
民法物權編修正國有地 可設地上權開發 政院周四將過關
098/08/03
【經濟日報/蘇秀慧】 行政院會周四(6日)可望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增刪物權種類範圍,其中新增區分地上權是這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未來包括國有土地都將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 所謂區分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例如以公共建設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為目的而成立的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除增刪物權種類範圍外,有鑑於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的模式愈來愈多,且財政部將加速推動大面積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引進民間資金,修正案也有不少地上權新增規定。 草案中明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者,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的限制。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的約束。同時此約定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至於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官員指出,存續期間超過20年才可以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或者定出存續期間,主要是考量發揮經濟效益需要一段時間。 修正草案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的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以因應土地價值的變動。未定有地租的地上權,如因土地的負擔增加,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上權人應依設定的目的及約定的使用方法,為土地的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的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098/08/03
【經濟日報/蘇秀慧】 行政院會周四(6日)可望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增刪物權種類範圍,其中新增區分地上權是這次修法的重大突破,未來包括國有土地都將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 所謂區分地上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地上權。例如以公共建設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為目的而成立的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除增刪物權種類範圍外,有鑑於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的模式愈來愈多,且財政部將加速推動大面積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引進民間資金,修正案也有不少地上權新增規定。 草案中明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者,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的限制。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的約束。同時此約定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至於未定有期限的地上權,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官員指出,存續期間超過20年才可以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或者定出存續期間,主要是考量發揮經濟效益需要一段時間。 修正草案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的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以因應土地價值的變動。未定有地租的地上權,如因土地的負擔增加,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修正草案也規定,地上權人應依設定的目的及約定的使用方法,為土地的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的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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