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役權 景觀要付代價 民法物權編修正將引進

不動產役權 景觀要付代價 民法物權編修正將引進
098/08/10
【工商時報/張國仁】   法務部修正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第5章地役權,並將此章擴張為「不動產役權」。法務部表示,不動產役權未來在生活上的行使,將可展現城鄉新風貌,確保美景不被高樓大廈擋住;在商業上使用則可限制一定範圍內的商家不得經營同一事業,限制營業競爭。   民法物權編關於用益物權中原第5章第851條為地役權規定。什麼是地役權呢?   地役權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或者免於陽光被鄰棟的高樓擋住。   不過時代不同了,地役權的使用,在現今的城鄉發展新風貌中,要確保美景不再被擋到,恐怕只有對「地」的規範尚有不足,因此,法務部此次修正民法用益物權相關章節,就將地役權,從土地擴張到不動產,成為「不動產役權」。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指出,不動產役權內容包羅廣泛,不僅具有以私法補充建築法規的功能,在歐洲若干國家更以地役權限制營業的競爭。   不動產役權在生活上的使用廣泛,舉例來說,某甲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了5層樓平房(需役不動產),可以遠眺觀音山美景,為了讓後代子孫都可以永遠觀賞,某甲和前面空地(供役地)所有人某乙簽訂物權契約設定「遠眺地役權」,請求某乙有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也就是說,為了讓自己土地上遠眺的景觀較為寬廣,而設立遠眺地役權,請求他人土地上的建物不可高於多少公尺,以免妨礙景觀。   不動產役權的行使,從這個實例看來,似乎是提供了「富人才有可能作為的權利」。覃正祥表示,物權本來就是財產權,甲要與乙簽訂遠眺地役權,自然要付出相當的代價,讓乙滿意,乙才可能同意。   不動產役權在商業行為上,也可以運用,覃正祥說,例如國外曾發生某甲經營超級市場,為了避免瓜分客源,某甲與週遭一定距離的土地所有人簽訂「地役權」契約,要求其他人不得自行或出租第3人經營同一事業,也屬限制營業競爭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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