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098/06/20
【內政部營建署】 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第二階段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壹、辦理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98年2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80007613號函核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辦理。 二、有關建築騎樓整平部分,另訂申請補助須知據以辦理。 貳、計畫目標 針對地方重要發展地區或公共空間,特別是交通運輸場站、都市景觀軸線或節點、具有高度公共或公益性空間之老舊建築物,或位於策略性更新開發區內窳陋建築或地區,補助進行建築物風貌整建與外觀改善,以及生活環境整頓與改善,藉以提昇城鄉空間視覺品質,創造生活環境新價值。 參、實施期間 98年6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肆、實施範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他公務機關管有之公有建築物,各項申請提案,應報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初審後彙整提報,否則不予受理。 伍、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案初審及執行督導單位,並應指定相關局(處、室)擔任統一窗口。 一、申請提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後提報,並應附具審查證明文件,至於初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後,應彙整所有受理申請計畫案之初審意見(含建議補助金額),送本部營建署逕行辦理複審與核定作業。 三、本部營建署將依複審結果,提報一定比例之備選計畫,如分配額度內正選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補助經費尚有賸餘時,得由本部營建署逕行核定遞補執行。 陸、補助類型 為達促進振興經濟效果,本項補助之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及工程」類(A+B類)及「工程」類(B類),如僅單獨申請「規劃設計」類(A類)者,不予補助,單獨申請補助工程者優先補助,並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 柒、提案單位資格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他公務機關(不含村、里辦公室)。 捌、優先補助項目 以辦理屋齡超過20年以上之公有老舊建築物立面修繕工程為主,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屋頂防漏水及隔熱處理、建築物入口處殘障坡道、夜間照明設備、外牆管線移除、外牆門窗整修、建物面前地坪鋪面整修(限於建築基地範圍內)、庭院或廣場綠美化等工程,得併同立面修繕工程申請施作,上開項目之經費額度合計以不超過總工程經費額度50%為原則,且不得單獨提列申請補助。 二、建築物外觀設計及色彩搭配,應有整體考量。 三、非合法建築整建、建築物內部空間(含門廳、梯廳等室內公共空間)修繕或裝修、展示空間布置、建築結構補強、古蹟及歷史性建築修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歷史性建築之建築結構良好,無須辦理結構補強,而有修繕立面景觀之必要,並符合本審查原則規定者,得予以補助。 四、增設、汰換或整修廣告招牌、鐵窗、空調設備、室內消防管線、升降梯、門牌、路燈、公共藝術裝飾品等,原則上不予補助,但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竣工日期在78年12月31日以後完成者,不予補助;惟主體建築物符合上開規定,其增建部分未達20年以上,但與原建築物整體設計施工者,得予以補助。 六、計畫書應確實敘明工程預定施作項目之面積,並參考下列單價標準估算所需工程經費: (一)立面修繕工程(不含門窗更換及拆除搬運費):1,200元∕㎡以下 (二)庭院或廣場簡易綠美化:1,200元∕㎡以下 (三)屋頂防漏水處理:1,200元∕㎡以下 (四)入口殘障坡道:10萬元/每處 (五)規劃設計及監造費:不超過工程費10% 上述申請補助項目之工程施作,必須符合現有建管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建管及消防法令請先洽主管機關依權責與相關程序辦理。 玖、提案原則 一、位於重要交通運輸場站、都市景觀軸線或節點、都市更新開發、鄰近歷史建築、古蹟、聚落或重要公署等重點策略性地區,能與都市更新計畫、地方景觀計畫或其他部門計畫結合,或結合「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之公共環境改造,以利資源集中投入,改善都市整體景觀風貌或提昇地方文化與環境品質者。 二、建築物已完成規劃設計,確實能於規定期程內執行完畢者。 三、整建後建築物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外殼節約能源規定者。 四、建築物年代久遠,且外觀環境窳陋程度愈高者。 拾、補助額度及提案上限 一、98年度第二階段獎補助費6.15億元,公有建築物全額補助。 二、個案申請計畫均應以98年12月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公有建築風貌整建(含規劃設計)案件以2,000萬元為上限。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作業,提送本部營建署申請計畫,以不超過10件為原則。 拾壹、申請時間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98年6月30日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營建署,逾期不予受理。拾貳、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提案單位應繳文件: (一)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 (二)申請計畫書。 (三)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 1.使用執照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能顯示建築物建築完工時間為主) 2.規劃設計構想圖或細部設計圖說(附整體設計圖面)。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署複審應繳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明細表。 (二)申請書自主查核表。 (三)申請計畫書: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申請補助案件時,應督導各提案單位依初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完竣,並將各申請補助計畫書依建議補助優先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將全部計畫案合訂成一冊,因計畫書頁數較多,無法裝訂於同一冊時,可分集裝訂)。 (四)初審紀錄。 三、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份數:申請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各式15份,光碟3份(所有申請計畫書含附件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一張光碟無法容納時,可以分為上、下集),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資料檔案為PDF格式)。 (二)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1.計畫案名 2.圖表目錄 3.計畫緣起及目標 4.環境概述: (1)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2)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 (3)建物現況說明(*建物基本資料,如:樓層、高度、屋齡、結構等。須檢附建物 使用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使用現況,如外觀狀況、使用單位、使用情形(人員進出頻繁、公務使用、閒置使用)、是否為公眾使用場所等。*建物各向立面及週遭環境現況照片至少八張。) 5.建築風貌環境整建課題與對策 6.整體改善構想:就建築物整建方式及廣告物、鐵窗、纜線等建物外牆之相關附屬設施,提出配套規劃設置構想。 7.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具體逐項列舉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各工作項目實施方式。。 8.預定作業時程:應按「確實可於年度內執行完成」之原則,排定各項工作項目步驟與時程,年度執行期限不得超過該年12月20日。。 9.經費需求與使用分配明細:經費需求應依預定工作項目列舉經費明細(含施作單位及單價)。 10.預期成果與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應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1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另依本部98年4月17日「研商推動『4年5,000億』(綠色)永續節能減碳政策說明會會議」結論,個別申請案件應採用符合環保、節能減碳概念之綠色工法、綠色材料、綠色設計,並應融入節能減碳觀念及再生能源之設置,達預算20%為原則,另選定「綠色材料」、「基地綠化」、「廢棄物減量」作為本計畫評估指標,請於計畫書內預期成果與效益中載明項目及額度,以利後續控管。 11.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建築物整建完成後之使用或經營管理維護方式,包含財務、機制、人力等來源。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四、本計畫係執行行政院「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爰請使用本國廠商及產地生產之材料。 五、依本須知接受補助之公有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含公產管理機關)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驗收後5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六、營建署聯絡人:都市更新組 林純如,電話:(02)87712737,電子信箱:chunju@cpami.gov.tw,張世傑,電話:(02)87712738,電子信箱:ud931001@cpami.gov.tw,賴建良,電話:(02)87712735,電子信箱:lai1971@cpami.gov.tw,傳真:(02)87719420 七、本須知另登載於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e化平台網站(http://recity.cpami.gov.tw/)。 八、為配合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由本部營建署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須知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九、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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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第二階段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壹、辦理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98年2月24日院臺建字第0980007613號函核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辦理。 二、有關建築騎樓整平部分,另訂申請補助須知據以辦理。 貳、計畫目標 針對地方重要發展地區或公共空間,特別是交通運輸場站、都市景觀軸線或節點、具有高度公共或公益性空間之老舊建築物,或位於策略性更新開發區內窳陋建築或地區,補助進行建築物風貌整建與外觀改善,以及生活環境整頓與改善,藉以提昇城鄉空間視覺品質,創造生活環境新價值。 參、實施期間 98年6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肆、實施範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他公務機關管有之公有建築物,各項申請提案,應報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初審後彙整提報,否則不予受理。 伍、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案初審及執行督導單位,並應指定相關局(處、室)擔任統一窗口。 一、申請提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後提報,並應附具審查證明文件,至於初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決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後,應彙整所有受理申請計畫案之初審意見(含建議補助金額),送本部營建署逕行辦理複審與核定作業。 三、本部營建署將依複審結果,提報一定比例之備選計畫,如分配額度內正選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補助經費尚有賸餘時,得由本部營建署逕行核定遞補執行。 陸、補助類型 為達促進振興經濟效果,本項補助之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及工程」類(A+B類)及「工程」類(B類),如僅單獨申請「規劃設計」類(A類)者,不予補助,單獨申請補助工程者優先補助,並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 柒、提案單位資格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其他公務機關(不含村、里辦公室)。 捌、優先補助項目 以辦理屋齡超過20年以上之公有老舊建築物立面修繕工程為主,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屋頂防漏水及隔熱處理、建築物入口處殘障坡道、夜間照明設備、外牆管線移除、外牆門窗整修、建物面前地坪鋪面整修(限於建築基地範圍內)、庭院或廣場綠美化等工程,得併同立面修繕工程申請施作,上開項目之經費額度合計以不超過總工程經費額度50%為原則,且不得單獨提列申請補助。 二、建築物外觀設計及色彩搭配,應有整體考量。 三、非合法建築整建、建築物內部空間(含門廳、梯廳等室內公共空間)修繕或裝修、展示空間布置、建築結構補強、古蹟及歷史性建築修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歷史性建築之建築結構良好,無須辦理結構補強,而有修繕立面景觀之必要,並符合本審查原則規定者,得予以補助。 四、增設、汰換或整修廣告招牌、鐵窗、空調設備、室內消防管線、升降梯、門牌、路燈、公共藝術裝飾品等,原則上不予補助,但廣告招牌拆除及鐵窗拆除之費用,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竣工日期在78年12月31日以後完成者,不予補助;惟主體建築物符合上開規定,其增建部分未達20年以上,但與原建築物整體設計施工者,得予以補助。 六、計畫書應確實敘明工程預定施作項目之面積,並參考下列單價標準估算所需工程經費: (一)立面修繕工程(不含門窗更換及拆除搬運費):1,200元∕㎡以下 (二)庭院或廣場簡易綠美化:1,200元∕㎡以下 (三)屋頂防漏水處理:1,200元∕㎡以下 (四)入口殘障坡道:10萬元/每處 (五)規劃設計及監造費:不超過工程費10% 上述申請補助項目之工程施作,必須符合現有建管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建管及消防法令請先洽主管機關依權責與相關程序辦理。 玖、提案原則 一、位於重要交通運輸場站、都市景觀軸線或節點、都市更新開發、鄰近歷史建築、古蹟、聚落或重要公署等重點策略性地區,能與都市更新計畫、地方景觀計畫或其他部門計畫結合,或結合「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之公共環境改造,以利資源集中投入,改善都市整體景觀風貌或提昇地方文化與環境品質者。 二、建築物已完成規劃設計,確實能於規定期程內執行完畢者。 三、整建後建築物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外殼節約能源規定者。 四、建築物年代久遠,且外觀環境窳陋程度愈高者。 拾、補助額度及提案上限 一、98年度第二階段獎補助費6.15億元,公有建築物全額補助。 二、個案申請計畫均應以98年12月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公有建築風貌整建(含規劃設計)案件以2,000萬元為上限。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初審作業,提送本部營建署申請計畫,以不超過10件為原則。 拾壹、申請時間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98年6月30日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營建署,逾期不予受理。拾貳、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提案單位應繳文件: (一)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 (二)申請計畫書。 (三)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 1.使用執照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能顯示建築物建築完工時間為主) 2.規劃設計構想圖或細部設計圖說(附整體設計圖面)。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署複審應繳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明細表。 (二)申請書自主查核表。 (三)申請計畫書: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申請補助案件時,應督導各提案單位依初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完竣,並將各申請補助計畫書依建議補助優先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將全部計畫案合訂成一冊,因計畫書頁數較多,無法裝訂於同一冊時,可分集裝訂)。 (四)初審紀錄。 三、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份數:申請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各式15份,光碟3份(所有申請計畫書含附件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一張光碟無法容納時,可以分為上、下集),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資料檔案為PDF格式)。 (二)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1.計畫案名 2.圖表目錄 3.計畫緣起及目標 4.環境概述: (1)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2)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 (3)建物現況說明(*建物基本資料,如:樓層、高度、屋齡、結構等。須檢附建物 使用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使用現況,如外觀狀況、使用單位、使用情形(人員進出頻繁、公務使用、閒置使用)、是否為公眾使用場所等。*建物各向立面及週遭環境現況照片至少八張。) 5.建築風貌環境整建課題與對策 6.整體改善構想:就建築物整建方式及廣告物、鐵窗、纜線等建物外牆之相關附屬設施,提出配套規劃設置構想。 7.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具體逐項列舉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各工作項目實施方式。。 8.預定作業時程:應按「確實可於年度內執行完成」之原則,排定各項工作項目步驟與時程,年度執行期限不得超過該年12月20日。。 9.經費需求與使用分配明細:經費需求應依預定工作項目列舉經費明細(含施作單位及單價)。 10.預期成果與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應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1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另依本部98年4月17日「研商推動『4年5,000億』(綠色)永續節能減碳政策說明會會議」結論,個別申請案件應採用符合環保、節能減碳概念之綠色工法、綠色材料、綠色設計,並應融入節能減碳觀念及再生能源之設置,達預算20%為原則,另選定「綠色材料」、「基地綠化」、「廢棄物減量」作為本計畫評估指標,請於計畫書內預期成果與效益中載明項目及額度,以利後續控管。 11.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建築物整建完成後之使用或經營管理維護方式,包含財務、機制、人力等來源。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四、本計畫係執行行政院「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爰請使用本國廠商及產地生產之材料。 五、依本須知接受補助之公有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含公產管理機關)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驗收後5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六、營建署聯絡人:都市更新組 林純如,電話:(02)87712737,電子信箱:chunju@cpami.gov.tw,張世傑,電話:(02)87712738,電子信箱:ud931001@cpami.gov.tw,賴建良,電話:(02)87712735,電子信箱:lai1971@cpami.gov.tw,傳真:(02)87719420 七、本須知另登載於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e化平台網站(http://recity.cpami.gov.tw/)。 八、為配合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由本部營建署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須知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九、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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