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資不動產 鬆綁

券商投資不動產 鬆綁
098/06/18
【經濟日報/邱金蘭】   金管會昨(17)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和券商設置標準,放寬券商投資不動產及海外分支機構規定,券商因合併等因素承受非營業不動產,可不受不得投資非營業不動產規定的限制。   金管會修改相關規定,有助提高券商競爭力,且對券商間的合併具有提高誘因的效果。   金管會昨天公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6條,增訂券商可以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的例外規定,包括因合併、受讓、經營業務(如因融資融券受讓不動產抵押物等)、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等,持有非營業不動產,可不受相關條文限制。   此外,為配合民法總則增訂輔助宣告制度,及證券商公會建議放寬我國證券商赴海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國外相關事業,金管會也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的部分條文。   重點包括,對曾違反證券管理相關法令遭處分的公司,只要違規情況已獲得改善,並經金管會核可,就可申請設置國內外分支機構。除此,證券商因違反相關法令受處分,但情況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也可申請增加業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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