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動補報 計息放寬

地價稅自動補報 計息放寬
098/06/26
【工商時報/王信人】   財政部昨天發布放寬解釋令,地價稅「自動補報」的加計利息天數計算,計息規定將由現行繳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日」,改為繳到「自動補報日」止,縮短繳息天數。   因為自用住宅在地價稅上,可享受優惠稅率千分之2,而如果自用住宅的原因消失,改課一般地價稅的稅率最起碼也要千分之10,二者相差很多。   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只要補稅,免於被處罰,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要按日加計利息。   依據以往規,納稅義務人在補報之後,要等到稽徵機關查明後才核定發單,舊的解釋令規定,繳息要算到「核定發單日」為止。   財政部表示,由於考量稽徵機關的行政作業,不能歸責於納稅義務人,而且稽徵機關在開立繳款書,無法預知確切的補繳日期,所以昨天放寬解釋,加計利息的截止日,改為計算到「自行申請改課之日止」。   舉例而言,王君在97年1月1日買房子,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的千分之2,98年7月1日出租給他人營業用;98年12月1日才向稅捐處補申報適用千分之10的稅率,稅捐處在12月30日核定稅單。   現行的加計利息日計算,為98年7月1日到98年12月30日。新的解釋令改為,繳息到98年12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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