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關係人交易 嚴審

不動產信託關係人交易 嚴審
098/06/22
【工商時報/彭禎伶】   避免瓜田李下,金管會將從嚴規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與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與關係人交易的方式,未來REITs及REAT若與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金額,達信託淨值5%以上,須經二分之一受益人出席會議,過半數表決通過才能交易;同時,3億元以上交易要兩家估價者,買價不得逾最高估價,賣價不得低於最低估價。   簡單來說,如A人壽以其投資的3棟大樓發起REITs,A壽險同時又投資中華電信5%,則此REITs若要向中華電信買大樓或土地,價格逾REITs淨資產5%時,要先召集受益人會議,要二分之一受益人以上通過才行。金管會表示,因為A人壽等於在雙邊都有利益,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所以必須事先告知信託受益人。   這是金管會近期內,即將核備信託公會檢送的應行注意事項,但金管會「建議修正」的條文,比原先公會的草案嚴格許多,市場稱為「新光1號條款」。金管會表示,是參考香港、新加坡的作法,避免REITs及REAT在交易不動產時,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市場評估,注意事項若依金管會規畫的標準去執行,則未來REITs及REAT買任何一筆較大額的不動產,幾乎都要開受益人會議,先公布要買的標的及估價結果,可能因而造成消息走漏,競爭者增加,REITs、REAT要買土地,將更形困難。   依金管會規畫,只要與關係人交易不動產,達信託財產淨值5%以上,就要事先經受益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二分之一同意,同時與關係人交易,如果是買資產,則買價不得逾估價的最高價,若是賣資產的賣價不得低於估價的最低價。   至於關係人,包括信託發起人或委託人、不動產管理機構、受託機構、持分達10%以上受益人、及與前4項有利害關係者;所謂利害關係人,就是持有前4項公司5%以上股份者、公司負責人、被發起人或不動產管理機構持有超過10%的企業、半數董事與發起人等相同的企業;被發起人、管理機構、受託機構、持有10%受益人持股逾5%以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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