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
098/06/03
【聯合新聞網】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 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事實,以改變法律規定外,即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098/06/03
【聯合新聞網】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 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事實,以改變法律規定外,即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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