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不動產作欠稅擔保 須折價

若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不動產作欠稅擔保 須折價
098/07/21
【經濟日報/吳碧娥】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稅人提供自己或他人的不動產作為應納稅款的擔保品,若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國稅局在計算擔保品價值時,會先扣除這一項。   欠稅不繳可能將被限制出境,提供足夠的擔保品可以解除出境限制,但提供已有抵押的不動產,納稅人常錯誤評估擔保品的價值,無法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核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欠繳營業稅250萬元,又未提供相當擔保,報請限制甲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甲公司欲提供第三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各一筆,作為甲公司應納稅款之擔保,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解除負責人A君的出境限制。   但經台北市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甲公司所提供的土地公告現值為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60萬元。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有關擔保品的估價,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計算,因此甲公司所提供擔保的不動產,經估價後總值為772萬元(500萬元×1.4+60萬元×1.2)。   但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00萬元,扣除1,000萬元後,擔保品的價值已不足以擔保甲公司所積欠的稅款,最後仍無法解除甲公司負責人出境限制。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新年新制 綜所稅率調降約250萬戶受惠

桃縣有地2處標脫 進帳7億餘元

中山 內湖 三峽 淡水 新成屋4大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