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緊後鬆 陸資認定下限→持股30%
先緊後鬆 陸資認定下限→持股30%
098/07/16
【經濟日報/陳亮諭】 立法院法制局針對陸資來台,提出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建議,當陸資持股超過30%或具實質控制能力者,視為陸資公司,持股比例視兩岸經濟狀況調整至50%,採「先緊後鬆」的彈性原則。 法制局公布「開放陸資來台問題之研議」報告,日前已邀集官學界代表,包括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經濟部投審會組長張克成及陸委會科長李添盛,針對該議題舉辦座談會。法制局在這項報告中,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議條正案」。 法制局表示,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公司持股比率,經部以「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許可辦法」訂定,兩岸人民條例第73條配合修訂持股比例相關規定。 另外,基於產業安全維護也規定,分別以就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產業關鍵技術門檻、商業機密保護措施、股權有期間限制、人頭取締、陸資流向監視機制等加以限制。 法制局說,政府避免陸資來台炒作房地產,建議預設閉鎖期,陸資購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後,在一定期間內才能移轉該不動產,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資或炒作。 因應陸資,法制局主張該條例新增訂3條文,包括陸資來台應本著實質平等及互惠的原則,如金融業「市場准入」,也就是「加權對等」概念;再者,重要產業禁止陸資投資,雖經濟部以行政命令訂立相關規定,僅以「得」字自由裁量,應明定禁止規定在條例中,至於禁止項目由陸委會再會同相關機關擬訂。法制局指出,大陸有主權基金及近乎清一色國營企業的對外投資機構,行政院若發現有不尋常陸資時或危及國安,新增條文讓政府可對該陸資徵用或收購。 法制局並主張提高陸資罰款,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1的罰款,每項提高為約1.67倍,如未經許可陸資罰款從12萬元至60萬元,提高為20萬元至200萬元。
098/07/16
【經濟日報/陳亮諭】 立法院法制局針對陸資來台,提出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建議,當陸資持股超過30%或具實質控制能力者,視為陸資公司,持股比例視兩岸經濟狀況調整至50%,採「先緊後鬆」的彈性原則。 法制局公布「開放陸資來台問題之研議」報告,日前已邀集官學界代表,包括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經濟部投審會組長張克成及陸委會科長李添盛,針對該議題舉辦座談會。法制局在這項報告中,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議條正案」。 法制局表示,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公司持股比率,經部以「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許可辦法」訂定,兩岸人民條例第73條配合修訂持股比例相關規定。 另外,基於產業安全維護也規定,分別以就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產業關鍵技術門檻、商業機密保護措施、股權有期間限制、人頭取締、陸資流向監視機制等加以限制。 法制局說,政府避免陸資來台炒作房地產,建議預設閉鎖期,陸資購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後,在一定期間內才能移轉該不動產,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資或炒作。 因應陸資,法制局主張該條例新增訂3條文,包括陸資來台應本著實質平等及互惠的原則,如金融業「市場准入」,也就是「加權對等」概念;再者,重要產業禁止陸資投資,雖經濟部以行政命令訂立相關規定,僅以「得」字自由裁量,應明定禁止規定在條例中,至於禁止項目由陸委會再會同相關機關擬訂。法制局指出,大陸有主權基金及近乎清一色國營企業的對外投資機構,行政院若發現有不尋常陸資時或危及國安,新增條文讓政府可對該陸資徵用或收購。 法制局並主張提高陸資罰款,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1的罰款,每項提高為約1.67倍,如未經許可陸資罰款從12萬元至60萬元,提高為20萬元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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