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變更 越早申報越有利

房屋使用變更 越早申報越有利
098/07/20
【聯合新聞網】   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承租人退租後將收回自住,地方稅務局表示,在當月15日前申報變更為住家用房屋稅率,當月即可適用,可少繳一些稅。   房屋使用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稅率,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是在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較低的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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