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變更 要稅
祭祀公業土地變更 要稅 099/07/08
【經濟日報/吳碧娥】
遍及全台各地的宗親會,常成立祭祀公業來持有家族不動產,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為此發布新解釋令,祭祀公業若將共有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應注意印花稅問題,如未依原始規約新辦理登記者,需貼用印花稅票。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祭祀公業可將土地的所有權申辦變更登記為成員(派下員)個別所有或分別共有,至於登記時所附的規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尚無明確規範,為避免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及地政機關在法令適用上產生疑義,財政部特地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祭祀公業的土地,原為派下員共同共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規約規定將其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不過,祭祀公業成立時可分為有原始規約及無原始規約兩種型態,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原始規約;如原始規約對於財產分配內容並不明確,應變更其規約;如未依原始規約分配者,則必須另訂新規約。
【經濟日報/吳碧娥】
遍及全台各地的宗親會,常成立祭祀公業來持有家族不動產,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為此發布新解釋令,祭祀公業若將共有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應注意印花稅問題,如未依原始規約新辦理登記者,需貼用印花稅票。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祭祀公業可將土地的所有權申辦變更登記為成員(派下員)個別所有或分別共有,至於登記時所附的規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尚無明確規範,為避免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及地政機關在法令適用上產生疑義,財政部特地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祭祀公業的土地,原為派下員共同共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規約規定將其土地或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不過,祭祀公業成立時可分為有原始規約及無原始規約兩種型態,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原始規約;如原始規約對於財產分配內容並不明確,應變更其規約;如未依原始規約分配者,則必須另訂新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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