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優惠地價稅 財部:不變

停車場優惠地價稅 財部:不變100/01/04【工商時報/王信人】

  台北市稅捐處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廢止給予停車場享受地價稅千分之10的優惠;據了解,財政部賦稅署傾向繼續維持停車場減徵地價稅至千分之10的政策不變,唯排除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在外。

  土地稅法第18條第5款規定,「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土地」,土地稅可以按千分之10課徵,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台財稅第830042741號函),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可以依千分之10課地價稅。除此之外,只有供垃圾掩埋場和水資源區的土地,也可以減徵至千分之10,條件很嚴格。

  據了解,全國使用上述第5款,減徵地價稅的私人土地集中在停車場,很少私人土地主動拿出來做公共垃圾場、水資源區而減徵地價稅。其中以台北市的這類停車場最多,共有348處,有些土地原本要課徵累進稅率千分之55,就降至千分之10,減徵幅度達8成,1年稅損7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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